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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 第6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本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該計畫期間支應該計畫為限。 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其計畫成果供他人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報酬。 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計畫,其支出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並保存與計畫相關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申請人自投資計畫核定日起算至完成證明核發日止,不得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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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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