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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六月一日以前,依下列規定期限,向本部申請核定為第三條第一項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同時申請核定投資計畫;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為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一)屬創立者,自其設立登記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 (二)屬增資擴充者,自其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 二、申請人為專案發起人,自投資協議書簽訂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為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相關證明資料。 (二)議決創立或增資擴充之會議紀錄、同意書影本或相關證明資料。 (三)創立或增資擴充前、後之登記資料、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 (四)完成募集現金投資資金之銀行專戶資料。 (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投資計畫,內容應包括投資項目、執行團隊背景與職掌、預計辦理流程與時間表及預期成果與具體目標;格式由本部定之。 (六)其投資人名冊,內容應包括名稱、統一編(證)號及認股股數與金額或出資額。如屬創業投資事業,包括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之該等資訊,並應檢附足資證明經營創業投資事業之證明資料。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資料。 二、申請人為專案發起人: (一)專案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相關證明資料。 (二)發起專案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證明資料。 (三)專案投資協議書影本。 (四)專案發起人設立登記資料。 (五)前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七目資料。 (六)其投資人名冊,內容應包括名稱、統一編(證)號及投資金額。如屬創業投資事業,包括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之該等資訊,並應檢附足資證明經營創業投資事業之證明資料。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至本辦法發布前,創立、增資擴充或簽訂專案投資協議書者,得自本辦法發布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應檢具之各類證明資料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人之增資擴充,如係減資後所為之,除該減資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得申請之投資計畫金額以該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之餘額為限,且當次增資應以執行一個投資計畫為限。 本部於核發第一項核定函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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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本部為辦理第五條及第十條申請案件之審查,得遴聘相關專業人士為審核委員,組成審核小組為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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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