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1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按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按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