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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當年度申報之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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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