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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第3條

公司應將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業務,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之申報,公司得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並附具代理申報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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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