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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77條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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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7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1條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第309條公司重整中,下列各款規定,如與事實確有扞格時,經重整人聲請法院,得裁定另作適當之處理:一、第…第316-2條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

「變更章程」的其他條文

第278條(刪除)第279條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第280條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第281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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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