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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16條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白話解釋

公司法第316條在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要「解散、合併或分割」公司時,必須達到多高的出席與同意門檻,屬於一般所說的「特別決議」。原則上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再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

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人數多、出席率不易達標,條文另外給了一個替代門檻:出席只要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即可,但同意比例要提高到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此外,章程可以把門檻訂得更高;公司解散時(破產除外),董事會也必須立刻把解散的要旨通知每一位股東。

重點拆解

項次適用情形出席門檻同意門檻
第一項「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一般原則)「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不足第一項定額時「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項「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章程只能加嚴、不能放寬
第四項「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計算門檻時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出席門檻,都是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分母,而不是以股東人數計算;同意門檻則是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為分母。因此一位持股很多的大股東出席,可能就足以讓出席率達標,反之股東人數雖多但持股零散,也可能未達門檻。實際計算時,還要依公司法其他規定排除依法不算入或無表決權的股份,這部分須視個案股權結構判斷。

為什麼要用特別決議

解散、合併、分割都會根本改變公司的存續或組織,影響全體股東與債權人,所以立法上要求比一般議案更高的共識。第二項替公開發行公司設計的替代門檻,是在「出席率不易達標」與「仍需高度共識」之間取得平衡:降低出席要求,但同時拉高同意比例。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一家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10萬股,股東會要決議與另一家公司合併。若出席股東合計代表7萬股(超過三分之二),其中4萬股表決權同意(超過出席的一半),決議即符合第一項門檻;但如果出席只有6萬股,就未達三分之二,即使全體出席者都同意,也不符合本條。

例如:一家公開發行公司開股東會討論解散,出席股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55%,未達三分之二,此時可改依第二項,只要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通過。反過來說,如果公司章程寫明解散須有四分之三以上股份出席,依第三項就要照章程較高的標準辦理。

常見誤解

相關條文

常見問題

公司法第316條規定的決議門檻是多少?

原則上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足時,可改以過半數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公司法316條適用在哪些事項?

條文限定為股東會對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所作的決議。這三種事項會根本改變公司存續或組織,所以採特別決議;其他事項的門檻須依公司法其他規定判斷。

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用過半數出席的門檻嗎?

不行。第二項的替代門檻明文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仍須符合第一項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的要求。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比316條更低的門檻嗎?

依第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才從其規定,也就是章程可以加嚴門檻,但不能把門檻降到比法定標準更低。

公司解散後董事會要通知股東嗎?

要。第四項規定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的要旨通知各股東,讓股東及早知道公司即將進入解散後的相關程序,並得以關注自身權益。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6-2條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

「解散、合併及分割」的其他條文

第315條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第316-1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316-2條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第317條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第317-1條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第317-2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第317-3條(刪除)第318條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第319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第319-1條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第320條(刪除)第32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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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