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司法 › 第318條

公司法 第318條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其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 二、新設公司,應即召開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 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須按照特定程序辦理後續事項,包括召集合併後的股東會或發起人會議,並處理章程變更或制定新章程等事務。這些程序須在股份合併生效或處分後進行,且新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的規定。

「解散、合併及分割」的其他條文

第315條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第316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第316-1條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第316-2條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第317條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第317-1條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第317-2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第317-3條(刪除)第319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第319-1條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第320條(刪除)第321條(刪除)
← 第317-3條看 公司法 全文第3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