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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17條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十一 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及
第一百八十八條
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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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7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
第316-2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
第317-2條
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
「解散、合併及分割」的其他條文
第315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
第316條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
第316-1條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316-2條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
第317-1條
前條第一項所指之合併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
第317-2條
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
第317-3條
(刪除)
第318條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
第319條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第319-1條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
第320條
(刪除)
第321條
(刪除)
← 第316-2條
看 公司法 全文
第31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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