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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第8條

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者,應加附委託書。 公司經由第三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除前項委託書外,應另檢附委託 第三人之證明文件。 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或公司經由第三人委託查核 簽證而未檢附委託第三人之證明文件者,應拒絕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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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以公司債轉換股份或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第3條公司編製之資產負債表,除前條第三項帳外調整有關科目外,應與帳冊或有關憑證記載相符。第4條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股東所繳股款金額及繳納日期、股款送存銀行之帳戶及日期…第5條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股款種類(現金、債權轉入、合併增資、盈餘、公積或其他…第6條會計師查帳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人。二、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三、受查核公司名稱…第7條公司之登記,委託會計師代理申請者,其資本額之查核簽證,應由同一會計師辦理之。第9條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資本額登記前,得先行查驗。主管機關於核准登記後,得予抽查。第10條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之查核,準用第二條至第九條之規定。第11條公營事業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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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