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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14條

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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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