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害糾紛處理法
› 第33條
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處理程序 › 第 二 節 裁決
調處事件經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其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 申請裁決,應於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提出。 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應速將申請書抄本送達他方當事人,並將該調處事件有關卷宗連同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裁決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裁決」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
第35條
裁決委員會於裁決前應行詢問,使雙方陳述,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第36條
裁決委員會應於當事人申請裁決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並送達於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第37條
裁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裁決之委員簽名: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
第38條
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之…
第39條
當事人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未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
第40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 第32條
看 公害糾紛處理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