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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管理員、巡守員之任務,如左: 一、推行各該處所內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二、負責各該區內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竊、防盜、防火。 三、協助住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四、舉報違規營業及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使用。 五、設簿登記該處所內住戶及人口。 六、負責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七、其他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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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