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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理員或巡守員應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僱用時,送請 鄉 (鎮、市、區)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轉報直轄市、縣 (市 )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備查。 委員會認為管理員、巡守員不稱職時,得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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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