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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 (市)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訂定訓練計畫辦理管理員及 巡守員之訓練講習,管理員及巡守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講習達二次者 ,僱用單位得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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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