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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應比照勞工保險之規定為其所 僱用之管理員、巡守員辦理職業災害之保險及負擔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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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