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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本辦法規定,策定實施計畫加強推行,並由中 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組成督導組,每年督導直轄市、各縣 (市) 政府 推行工作情形暨評核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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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