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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第8條

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負責召 集。會議時,得邀請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及警察機關派員列席。 前項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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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