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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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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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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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