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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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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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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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