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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 會計帳簿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各項會計帳簿,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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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