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5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