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 三 節 受益人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之發放對象,應以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有權領受者為限,並按下列方式分配給與: 一、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受益人領受之。該死亡被保險人無配偶,或其配偶喪失或拋棄領受權時,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受益人,依序領受。 二、前款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如有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但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三、同一順序無受益人或受益人均喪失或拋棄領受權時,由次一順序受益人領受。 四、無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受益人,或該三款受益人均喪失或拋棄領受權時,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子女,包含未出生之胎兒,並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其得領受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之權利應予保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提前請領減給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所定計…

「受益人」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後段所定得由被保險人指定之受益人範圍如下:一、被保險人之親友。二、國內公…
← 第18條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