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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被保險人自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退出本保險;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或由其遺屬領取死亡給付者,由承保機關逕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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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