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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後段所定得由被保險人指定之受益人範圍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親友。 二、國內公益法人。 居住大陸地區之本保險給付受益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規定請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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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