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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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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三 章 保險俸(薪)額及保險費 › 第 二 節 保險費
要保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險費: 一、以承保機關建置之網路作業系統辦理者,得以匯款、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或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 二、未使用前款網路作業系統者,應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 要保機關繳納保險費後,應將當月份繳納保險費清單及相關表件,併送承保機關;屬前項第二款者,應併附保險費入帳通知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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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4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其原請領之一次養老給付或…
「保險費」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本保險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本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列入年度預…
第23條
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繳納證明,由要保機關出具之。
← 第23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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