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保險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 本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列入年度預算,或由各級政府統籌編列。 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期間,其參加本保險之保險費率,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應即依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
第四十八條
第七項規定,重新釐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