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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第 三 章 保險俸(薪)額及保險費 › 第 二 節 保險費
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繳納證明,由要保機關出具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計利息發還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其利息之計算,以應負繳費義…
第64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者,其原請領之一次養老給付或…
第7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後段所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於…
「保險費」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本保險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本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列入年度預…
第24條
要保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險費:一、以承保機關建置之網路作業系統辦理者,得以匯款、網路銀行或…
← 第22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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