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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第 四 章 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
被保險人有下列變動事項,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 一、更改姓名。 二、更改出生日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變更指定受益人。 四、服兵役。 五、變更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障礙等級或戶籍所在地。 六、其他有關本保險之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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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退保及變更登記」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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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