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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8條

第 七 章 附則
承保機關辦理下列各期按月給付之查證期間,得暫停發給給付: 一、因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及進行資料比對。 二、應由領受人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三、領受人行蹤不明。 前項查證結果符合給付條件者,承保機關及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 第一項查證結果而有需停止或喪失領受權利,或暫停發給給付期間逾一個月以上等情形,承保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領受人及要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 承保機關應訂定查證作業規定,送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查證作業期間,要保機關未配合辦理應辦事宜者,承保機關得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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