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89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承保機關辦理承保及給付業務需要,得訂定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送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並副知本保險主管機關。 依第四十五條訂定現金給付請領書,應先送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88條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