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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保險給付 › 第 四 節 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應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至受益人死亡當月止。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 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失蹤。 三、前條第三項所定無謀生能力之遺屬已有謀生能力。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配偶再婚。 五、前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之領受者已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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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

「死亡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27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一、因公死亡者,繳付保險費未滿二十年者,給與三十…第28條前條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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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