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教人員保險法 › 第30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0條

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擇一請領。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