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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備金之運用,由承保機關擬訂投資政策書,於每年度開始前,擬編本準備金年度運用計畫,報經公保監理會之委員會議審查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轉陳考試院備查。 本準備金收支運用及委託經營情形,應由承保機關按月報公保監理會簽陳主任委員核閱,並按季提公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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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2條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第3條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一、保險財務收支之結餘款。二、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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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