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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運用範圍及規範
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 二、計息墊付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應由國庫撥補之保險給付支出。 三、存放於承保機關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四、投資國內外債券及短期票券。 五、投資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六、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內基金)。 七、投資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基金)。 八、投資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 九、從事國內外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 前項第二款計息墊付之利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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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9條本準備金委託經營之範圍,限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所定項目。前項委託經營併同承保機關運…

「運用範圍及規範」的其他條文

第6條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第7條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第8條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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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