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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運用範圍及規範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比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前條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六十。 本辦法所稱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指前一個月月底本準備金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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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本準備金委託經營之範圍,限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所定項目。前項委託經營併同承保機關運…
「運用範圍及規範」的其他條文
第5條
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一、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二、計息墊付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7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
第8條
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
← 第5條
看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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