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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運用範圍及規範
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經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於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掛牌之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三、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契約之總市值不得超過已持有相對應投資部位之總市值。 四、本準備金持有非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計數,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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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本準備金委託經營之範圍,限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所定項目。前項委託經營併同承保機關運…

「運用範圍及規範」的其他條文

第5條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一、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二、計息墊付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6條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第7條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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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