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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移撥於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 一、有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之典藏、管理或維護。 二、有利於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之推廣利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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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