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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改善: 一、對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未妥為收藏、管理維護或保存。 二、未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公開,或公開不力。 前項經輔導而未有效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移撥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於相關機關(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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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