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 第11條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 第 一 節 委託拍賣
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 二、抵押權順位。 三、執行名義種類。 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五、實際債權金額。 六、委託拍賣標的物。 七、拍賣方式。 八、拍賣費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6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以辦理下列業務為限: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
「委託拍賣」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 第10條
看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