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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 第 一 節 委託拍賣
委託拍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 二、抵押權順位。 三、執行名義種類。 四、取得執行名義費用。 五、實際債權金額。 六、委託拍賣標的物。 七、拍賣方式。 八、拍賣費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6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以辦理下列業務為限: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

「委託拍賣」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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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