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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以辦理下列業務為限: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之委託辦理抵押不動產之公開拍賣。 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受法院之委託及監督,辦理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受讓人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金融機構金錢債權評價業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公正第三人應本獨立、客觀與公正精神辦理第六條規定之業務,以平衡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第10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二、辦理…

「公正第三人之認可」的其他條文

第3條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第4條符合前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第5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業務章則,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第7條公正第三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任…第8條公正第三人之經理人,除不得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備第三條第三款所…第9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已獲認可者,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第10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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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