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 第10條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10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 二、辦理經認可之業務有未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或違法經檢察官起訴者。 三、不符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未經核准辦理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業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