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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19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投標人應以書件密封投入公正第三人所設之標匭。 前項書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之姓名或名稱、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願買之不動產。 三、願出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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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