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 第18條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18條

不動產之拍賣,得以投標、競相喊價或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 公正第三人利用電腦網路方式拍賣時,應事先擬具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拍賣應拍歸出價最高,且逾拍賣底價之投標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