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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22條

以競相喊價方式之拍賣,應設置公開競相喊價之場所,其設置及競價規則應由公正第三人擬具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執行拍賣人員應對每次出價高喊三次後,如無其他較高出價,應以拍板或其他方法,為拍定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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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