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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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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29條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
第十五條
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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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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