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 第3條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之事業,其為外國人或華僑回國投 資所舉辦,或在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設廠經核准有案,已實行投資 而尚未辦理登記者,得由投資人 (或代表人) 申請,但受聘僱人員之贍家 匯款,須俟該事業正式登記後始得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