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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申請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辦法 第4條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籍或僑居國外人員,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之日起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離境手續,但已依規定申 請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申報者,其申請另行聘僱時,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受聘僱人員除其續聘或目的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規定取得入 境簽證或換發外僑居留證者外,應於聘僱期滿或中途解聘時自動離境或由 警察機關限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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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