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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期間最長三年。必要時得展延之,每次展延以二年為 限。 主管機關應將許可入境工作或展延工作期間之外國人,列冊副知雇主住所 或事務所所在直轄市、縣 (市) 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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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