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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聘僱之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 換雇主從事交通事業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與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 三、原雇主開具離職證明書。 四、納稅證明。 五、聘僱契約書。 依前項轉換雇主之外國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其聘僱許可期間以原許可有 效期間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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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